Page 51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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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
审核。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
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
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
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
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
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
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
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
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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