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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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


             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


             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


             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


             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


             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

             有产(股)权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


             超过 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


             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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