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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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
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
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
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
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
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
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
有产(股)权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
超过 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
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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