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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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


             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


             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


             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

             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八、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


             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九、中央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


             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十、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国资委备


             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十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适应

             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国资委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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