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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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
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
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公示
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
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八、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对经济行为
和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备案。
九、中央企业应当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
成公示结论,作为评估项目备案必要文件。
十、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将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国资委备
案。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十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建立适应
当地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需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国资委
201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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