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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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审计证据后,承办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


             及时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


             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应当出具该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还应当对该企业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


             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


             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


             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一)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


             项目工作日期等;


                    (二)目录:应对专项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

             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三)报告正文:应做到内容真实、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结论


             清楚、数据准确、文字严谨;


                    (四)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1.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2.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3.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应当分类装订成册,若证明材料过多,


             则作为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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