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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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审计证据后,承办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
及时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独承办同一企业全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
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不仅应当出具该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
告,还应当对该企业有较大损失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专项财
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时承办同一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
务的多家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对其审计的子企业出具分户清产核资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报送主审中介机构,主审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
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为:
(一)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
项目工作日期等;
(二)目录:应对专项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报告
正文及附表或者附件的目录;
(三)报告正文:应做到内容真实、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结论
清楚、数据准确、文字严谨;
(四)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
1.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
2.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
3.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应当分类装订成册,若证明材料过多,
则作为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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