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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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


             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


             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


             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


             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5000 万


             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


             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2000 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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