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78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
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
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
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
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
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5000 万
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
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
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2000 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
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