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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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失及挂账的认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企业重大资产和


             财务问题以及向企业提出的有关改进建议;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


             情况发表意见。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以及申报的清


             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清


             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意见的准确性、可


             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循相关执业道德规范:


                    (一)严格按照《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做


             好企业清产核资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和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二)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诚信为本,不虚报、


             瞒报和弄虚作假;


                    (三)认真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责任;


                    (四)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受托企


             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


             人员的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监督工作,建立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


             证质量抽查工作制度,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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