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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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4.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正文的格式为:清产核资


             工作范围、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


             清产核资审核结果、清产核资处理意见、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


             的重大事项及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

                    第二十六条               在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应当将企业申报处理


             的损失挂账按单位和会计科目逐笔列示。具体格式为:损失项目名称、


             损失原因、发生时间、项目原值、申报损失金额、企业处理意见、关


             键证据及索引号和中介机构处理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在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中,中介机构


             应当对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中列示的各类损失项目,按单位和会计


             科目逐项编写损失挂账项目说明。具体格式为:序号、申报损失项目


             名称、申报核销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关键证据、中介机构的

             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


             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的内容有:


                    (一)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二)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流程;


                    (三)对企业损失及挂账的核实情况;


                    (四)处理损失及挂账,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将产生的影响;


                    (五)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对企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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