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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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告和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意见的质量进行必要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可及时终止其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并视情节轻重,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金核实结果批复后,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协助企业按批
复文件的要求进行调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
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清产核资各
类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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