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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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并由承担母公司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
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审中介机构一般应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
计业务量的 50%以上(含 50%),负责全部专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质量控制,并对出具的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中介机构及
相关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流程,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具体
包括:
(一)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
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
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
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三)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
(四)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
(五)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
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
行审计;
(六)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在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中介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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