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72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并由承担母公司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主审,负责总审


             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主审中介机构一般应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


             计业务量的 50%以上(含 50%),负责全部专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质量控制,并对出具的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中介机构及


             相关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流程,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具体


             包括:


                    (一)制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的、审


             计范围和审计内容,拟定审计工作基础表和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并对


             参加专项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企业


             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数的准确;

                    (三)负责企业资产清查的监盘工作;


                    (四)核对、询证、查实企业债权、债务;


                    (五)对企业损失及挂账进行审核,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及


             挂账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


             行审计;


                    (六)出具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在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中,中介机构及




                                                             45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