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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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中介机构赴工作现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相关调查资


             料;


                    (四)根据收集的上述材料,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


             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发生事实和可能结果进行鉴证;


                    (五)通过认真核对与分析计算,对企业相关损失及挂账的金额


             进行估算及确认;

                    (六)对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形成经济鉴证材料;


                    (七)出具鉴证意见书。


                    第十五条  企业损失及挂账的鉴证意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企业的相关损失及挂账应按照类别逐项出具鉴证意


             见;


                    (二)鉴证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表述客观、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第十六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及相


             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企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勘察业务

             现场和设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对企业故意不提供


             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相关损失及挂账证据的,中介机构及相关


             工作人员有权对相关损失及挂账不予鉴证或者不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章  专项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一


             家中介机构承担,但若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所属子企业分布地域较


             广,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多家中介机构(一般不超


             过 5 家)可以同时承办同一户企业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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