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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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承办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接受
企业委托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量需要,选定相对固定
的专业人员参加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以保证工作按期完成。
第三章 损失及挂账鉴证
第十三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
失及挂账,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一)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
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二)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
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三)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四)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五)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第十四条 在企业损失及挂账经济鉴证工作中,中介机构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合理的鉴证程序:
(一)督促和协助企业及时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外部证据;
(二)在企业难以取得相关损失及挂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
据时,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损失及挂账
的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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