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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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


             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


             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

             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


             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


             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


             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


             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


             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

             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


             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四、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


             备案


                    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


             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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