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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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




                                       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


             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


             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 1 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


             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


             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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