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67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3-32、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
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评价〔2003〕7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
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
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
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 1 号)及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我们
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
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