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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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以及承办


             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及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按


             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有


             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以下简称损失及挂账)进行经济

             鉴证,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以及协助企业资产清


             查和提供企业建章健制咨询意见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中,应根据《办


             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


             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

             客观评判,提出鉴证意见,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


             证证明。


                                         第二章  中介委托


                    第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


             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均须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其经济鉴证业务,并应


             当依法签订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委托目的、业务范围及双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定经济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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