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
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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