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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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

             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


             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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