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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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
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
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
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
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
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
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
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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