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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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


             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


             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


             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


             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


             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


             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


             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


             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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