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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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


             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


             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


             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


             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


             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


             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 3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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