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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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
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
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
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
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
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
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
估基准日起 1 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
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
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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