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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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


             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


             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


             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


             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


             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

             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


             估基准日起 1 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


             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


             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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