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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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


             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


             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


             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 9


             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


             对材料齐全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

             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 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


             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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