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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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


             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 8 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


             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


             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


             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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