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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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
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 8 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
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
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
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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