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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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
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
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
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
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
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
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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