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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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


             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


             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


             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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