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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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
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
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
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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