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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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


             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


             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


             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


             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


             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 30 个


             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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