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6

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




                                                              3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