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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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
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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