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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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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