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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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
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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