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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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


             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


             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

             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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