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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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
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
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
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
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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