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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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


             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


             名。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


             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


             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

             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


             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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