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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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


             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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