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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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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