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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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
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
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
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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