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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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


             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


             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


             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


             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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