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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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


             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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