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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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


             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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