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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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条    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


             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


             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


             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

             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


             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


             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

             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


             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


             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


             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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