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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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
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
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
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
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
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
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
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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