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6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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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


             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


             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

             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


             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


             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


             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


             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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