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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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


             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


             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

             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


             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

             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


             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


             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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