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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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篇





                             3-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令第 1 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


             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


             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

             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


             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


             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


             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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