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5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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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三)审计及资产评估篇
3-30、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国资委令第 1 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
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
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
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
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
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
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
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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