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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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 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
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
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
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
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
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
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
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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