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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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


             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


             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

             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


             明。


                    第四十三条    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


             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


             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


             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


             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


             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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