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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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
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
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
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
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
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
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
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
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
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
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
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
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
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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