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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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


             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


             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


             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


             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


             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

             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


             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


             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


             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


             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


             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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