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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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


             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

             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


             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


             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


             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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