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49
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
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
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
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
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
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
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
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