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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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


             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


             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


             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

             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基数。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

             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


             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


             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


             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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