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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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
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
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
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
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基数。
第四章 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
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
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
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
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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