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P. 40

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


             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


             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


             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


             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

             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2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