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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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
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
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
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
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
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
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
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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