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4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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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


             进展情况表(见附 4)。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与财政部沟通报


             告,共同研究商讨解决方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利用媒体、报


             刊等多种形式,主动宣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制度办法、系统应用等培训工作,确保有关人

             员熟练掌握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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