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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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融资本运营评价中心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
的换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对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
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产权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审,资料完备的换
发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于中央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按照就近原
则,由财政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大连、上海、江苏、浙江、
山东、河南、深圳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
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
关事宜。对于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清算结算服
务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属地监管局会同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协助
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
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三)监督检查阶段(2021 年 4 月)。
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属地(含下属各地市、
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于
情况复杂、进度缓慢的地区或单位,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专项调研。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就产权
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请金融管理部门做好对口金融基
础设施等机构产权登记督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报告。建立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进展月报
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中央金融机构于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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