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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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理部门向其所属机构,中央国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向其控
参股机构,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并开展专题
培训。
2.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2020 年 11 月底
前完成)
依托现有产权登记数据、有关财务监管信息,财政部门梳理需纳
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中央、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名单(含金融基础设施名
单),并确认工作联系人(见附 1)。
3.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对于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尚未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应
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会计时点,由金融机
构总部向财政部门报送占有登记申报材料(具体工作流程见附 2)。
如存在资料缺失等情况,金融机构亦需先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并同时
说明原因和整改方案。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等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应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清产核资(方案见附 3)相关工作,于 12 月底前将产
权登记申请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并同时抄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和财
政部有关监管局。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对口金融基础设施完成有关
报送工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21 年 1 月—3 月)。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
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金融司会同国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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