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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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理部门向其所属机构,中央国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向其控


             参股机构,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并开展专题


             培训。


                    2.梳理纳入产权登记范围金融机构基本情况(2020 年 11 月底


             前完成)


                    依托现有产权登记数据、有关财务监管信息,财政部门梳理需纳

             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中央、地方各类金融机构名单(含金融基础设施名


             单),并确认工作联系人(见附 1)。


                    3.报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对于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尚未办理占有登记的各类金融机构,应


             于 2020 年 11 月底前,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会计时点,由金融机


             构总部向财政部门报送占有登记申报材料(具体工作流程见附 2)。


             如存在资料缺失等情况,金融机构亦需先进行产权登记申报,并同时


             说明原因和整改方案。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等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单位,应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清产核资(方案见附 3)相关工作,于 12 月底前将产


             权登记申请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并同时抄报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和财


             政部有关监管局。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对口金融基础设施完成有关


             报送工作。


                    (二)审核登记阶段(2021 年 1 月—3 月)。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所属机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内容及相关经济


             行为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金融司会同国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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