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1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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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之“N”



             述机构投资参股机构(含金融管理部门管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


             持运营的会员制单位和事业单位等机构)。


                    3.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


             机构。登记标准为,按一级单位是否开展金融类业务判断是否纳入登


             记范围,凡是开展金融类业务的一级单位,该一级单位及下设机构均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前述机构投资参股的机构也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上述登记范围中:对于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成立以来国有金融


             资本出资情况登记;对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含合伙企业),


             进行清产核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进行登记;对


             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按照清产核资结果,将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


             持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登记为国家资本;对于金融管理部


             门所属机构(包括行业学会、行业协会、各类机构),按照清产核资


             结果,将国家享有的资本和权益进行登记。

                       三、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节点


                    产权登记工作专项行动为期约 6 个月,2020 年 10 月底至 2021


             年 4 月底,分为动员申报(2020 年 10 月底—12 月底)、审核登记


             (2021 年 1 月—3 月)、监督检查(2021 年 4 月)三个阶段,主要工


             作任务如下。


                    (一)动员申报阶段(2020 年 10 月底—12 月底)。


                    1.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有关精神(2020 年 10 月


             底前完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向下属各级财政部门及辖内金融机构,金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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