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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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


             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


             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


             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

             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


             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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