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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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法规
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
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
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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